
职权名称 |
城市道路照明拆改移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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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城管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监督电话 |
0991-4684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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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须经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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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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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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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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